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欧文靖)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交强险赔偿限额应如何分配?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清晰释明。
2023年11月,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国道107上将行人苏某某、于某某撞倒,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协商未果,苏某某、于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李某某等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苏某某医疗费与伤残赔偿项下损失分别为243716元和272720元;于某某两项损失分别为151236元和295120元。二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内,应按损失比例分配:苏某某获赔11106元[18000元×(243716/394952)],于某某获赔6894元[18000元×(151236/394952)]。在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内,苏某某获赔86400元[180000元×(272720/567840)],于某某获赔93600元[180000元×(295120/567840)]。因李某某负全责,二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未超过商业险限额,故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名受害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受害人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因此,在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限额并非对单一受害人足额赔付,而是在总额内按各受害人在对应分项损失中的占比进行分配。这一原则既保障每一位受害人获得基本赔偿,也防止个别受害人占用全部限额,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与公平性。
一审:张 咪
二审:游 岚
三审:杨剑波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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